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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的债,股东要不要还?

2023-7-4 09:22|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6921|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汪文婕|来自: 颍州晚报

  作为公司法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那么,作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呢?近日,我市法院审理了两起此类案件。今天,律师以案说法,看看在哪些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哪些情况无需承担。
  
  认缴出资,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颍上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马师傅是颍上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不小心受伤,人社部门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马师傅所受伤害达到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马师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马师傅各项工伤待遇11万余元。
  
  然而,因各种原因马师傅所在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了。马师傅虽然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随后,马师傅咨询了律师,律师发现该公司有两名股东,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认缴出资一般是实际出资之前的一种计划性的出资)虽然在多年后才到期,但现在该公司资不抵债,不仅欠马师傅工伤赔偿款,还有其他的执行案件,这种情形下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已经符合加速到期的条件了。马师傅随即向颍上法院起诉,申请追加公司的两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近日,颍上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在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依然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虽然在公司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具有时间利益,但在本案的情形下,其出资已符合加速到期的情形,应予加速到期。遂判决追加公司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就包括对马师傅的赔偿。
  
  实缴出资,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郭女士是阜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外进行了大额的借贷。但因市场波动,公司陷入亏损,已无力偿还相关借款。近日,债权人向颍州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借款,各股东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颍州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阜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较早,成立时就已经按规定实缴了注册资本,且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郭女士是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股权。在公司此后的数次增资中,每次增资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办理相应登记,郭女士认缴的公司数百万元出资均已实缴到位。
  
  综上,颍州法院确认了郭女士已实缴出资完毕的事实,并依法判决由公司承担债务,驳回了原告对郭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姓)
  
  说法
  
  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介绍,现代公司制度是建立在股东的有限责任基础之上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在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期限,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要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或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王鑫介绍,但为平衡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股东出资义务“例外”加速到期的情形,即在特定情况下公司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未完全出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一是公司破产、解散清算;二是公司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三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当然,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保护。股东只要依法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就可以采取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抗辩,不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王鑫建议,投资人在选择企业经营模式时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类别,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投资风险的同时,还需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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