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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擅自增加项目,谁买单?

2023-5-18 09:25| 编辑: 刘黎 | 查看: 12535|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汪文婕 通讯员 李元|来自: 颍州晚报

法院:未经业主确认、认可,不能收取费用

      买房后,装修是件大事。但业主与施工方信息不对称,施工不规范等问题的出现,导致装修纠纷频发。
  
  近日,颍泉法院就审判了一起装修过程中增加项目引发的纠纷案。
  
  纠纷:装修超预算,业主拒付尾款
  
  2021年10月,阜城市民小刘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对小刘的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13.6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款交付方式,第一次于合同签订之日,小刘支付合同总额的60%,第二次于木工完工后,小刘支付37%,第三次于木制品安装完毕后,小刘支付3%。工程验收合格后,装修公司向小刘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她,小刘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
  
  签订合同后,装修公司开始施工。装修过程中,增加了部分项目。工程结束后,经计算,装修款总计为15.4万余元。工程结束后,小刘仅支付了12.2万元,剩余3万余元迟迟未支付。为此,装修公司将小刘起诉至颍泉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装修款并支付违约金。
  
  对此,小刘辩称,装修中增加的项目她并不知情,且装修后出现了问题也没有进行质保,所以拒绝支付尾款。
  
  法院:增加项目未经确认、认可,不得收取费用
  
  近日,颍泉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小刘目前已入住且已支付装修款12.2万元,占总装修款的近90%。装修公司提供的工程变更单未经小刘签字确认,且小刘未予认可,故对装修公司主张工程增加项合计1.8万余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装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小刘应按约定向其支付合同价款。现工程已经完工,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平衡双方利益,法院酌情判定小刘再支付装修款8000元。
  
  此外,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求,法院认为应以不予收取为宜。
  
  综上,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小刘支付某装修公司8000元。
  
  提醒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纠纷是主要类型之一。装修公司为了签单,往往在做预算时只是粗略估算工程量,以此制作项目和单价,所以预算会偏低。但是在实际施工中会出现超出预算的事项,在此种情形下装修公司需要与业主协商,由业主决定是否要增项。如果确需增项,建议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不要主动增项,更不要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形下进行施工;若增项内容数量多,对原定工期有影响的,需要在补充协议中予以释明或者另行签订变更协议,对工期重新进行约定。
  
  另外,在实际装修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业主因不重视合同审查、随意签字,而造成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严重超出预算,由此承担了大额“增项款”,这种情形往往是引起该类纠纷的根源。提醒大家,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明细,多进行对比,检查中间有没有遗漏的工序;对于合同中注明的工程内容外的项目和费用,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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