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小姐:我是一名大三学生,计划暑假找一份临时工。请问我打两个月短期工的话,和用人单位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吗?找工作时要注意什么? 律师王鑫:普遍的司法观点认为,学生打寒暑假工或者做兼职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是,全日制在校生在校外无论是打寒暑假工还是从事兼职,都不属于“以就业为目的”的劳动,而是利用课余时间,以助学为目的的“勤工”,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劳动法领域的“劳动”是一种就业行为,而全日制学生的短期务工是一种“勤工助学”行为,两者目的不同,必然不能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也有规定。 此外,全日制在校生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都由学校管理,用人单位很难基于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挥其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权限,同时也不能适用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兼职学生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因此,不宜确认全日制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大学生如果从事兼职或者打暑假工,属于一种实习或者见习的工作行为,或者是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合同关系。 建议大学生在选择用人单位时应该选择具备规范用工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见习协议》或者《劳务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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