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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

2023-2-16 08:48| 编辑: 刘黎 | 查看: 8631|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拟调整  
  

  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近日,省医保局草拟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
  
  去年7月1日起,我省、我市同步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职工看门诊可以报销,直系亲属可用职工个人账户就医购药等。当时的规定是,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在统筹区域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起付标准8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退休职工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即普通门诊费用支付额度=(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个人先付部分-起付标准)×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并且,支付限额为2000元。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与支付限额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逐步提高门诊共济保障水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我省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省医保局草拟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执行相同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执行。在确保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平稳运行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动态调整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各市医保部门要加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宣传解读,普及基本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参保职工和社会各界对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机制改革的认同感、获得感。要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及时回应各界诉求,充分维护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权益。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实地稽核、第三方监管等措施,强化对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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