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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件饰品、起个店名,可能就会侵权

2023-1-12 09:32|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005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小商小贩卖的商品都是从别处进购的,怎么说是侵权?经营的店铺是有经营执照的,店名也是核准过的,不会侵权吧……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些问题,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规定的?今天,颍东法院法官以近日审判的两起侵权案件,来提醒商家注意那些容易被忽略的侵权行为。
  
  案例一:
  
  店名跟人家“重名”,赔了5000元
  
  北京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是“木北”“木北造型”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保健、整形外科、医疗诊所、公共卫生浴、蒸汽浴、美容院、理发店、按摩、修指甲、文身。
  
  北京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授权北京A公司就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有权拟定起诉状、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控告等。北京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通过广告经营等活动,使上述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阜阳市某木北造型店,是2020年8月12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理发及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来,北京A公司发现,该商户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等处使用与北京A公司享有权益的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将其诉至法院。
  
  随即,颍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案涉“木北”“木北造型”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阜阳市某木北造型店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门牌突出使用“木北造型”字样作为店铺招牌,且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类,该行为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被告的突出使用行为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企业名称注册虽然属于行政部门的业务,只要符合登记要求且经过相应流程均能获得登记并进行使用,但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即使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字号亦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在进行企业名称的注册时,要合理避让一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和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等。
  
  案例二:
  
  卖“盗版”饰品,被判赔偿5000元
  
  2019年2月,某公司就其创作的美术作品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相应的登记号。
  
  2021年5月,某公司将包含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广州某公司独占使用;同时,授权该公司就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许可使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后经广州某公司调查发现,太和某饰品店销售的一款饰品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商品相同。因此,起诉该饰品店要求停止侵害其著作权并赔偿损失。
  
  颍东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广州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案涉商品上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太和某饰品店未经授权,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侵犯了广州某公司的发行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太和某饰品店依法停止侵权,并赔偿广州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有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利润、降低成本,生产销售一些没有获得授权的商品,俗称“盗版”商品。作为个体工商户,在选择产品和交易对象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商家并要求其出具产品的相关著作权信息等,以免沦为不法商家牟利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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