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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好评差评,都不能“任性”

2025-2-20 09:26|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412|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董有婷|来自: 颍州晚报

   2月18日,大众点评发布《2024评价透明度报告》,首次公开评价审核机制,对“送赠品换好评”“差评骚扰”等违规行为开展治理。《报告》显示,2024年,有超50万家商户被警告,超6万家商户被处罚。

  如今,网络消费日益盛行,各种评价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好评是否真实?差评是否恶意?如何维护消费者的“评价权”……针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有关律师进行了解读。

  案例

  去年年初,江苏的李女士报名参加了某培训机构的课程,花了近万元学费后,她感觉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水平都和此前宣传的不一样,便提出退课退学费,却遭到拒绝。气愤的她在网上连发多条“差评”,引发关注。该培训机构以李女士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否受到侵害,不以商家主观感受为准,应就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李某发布的评论中例如“骗子”等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汇,仅代表其个人观点,并不足以左右大众的判断,不必然侵害该机构的名誉,甚至影响其招生。最终,法院驳回其诉求。

  记者查询有关案例发现,由评价引发的诉讼中,商家大多败诉。但也有特例。小林(化名)在南京经营一家三明治店,生意一直不错。一次,他发现自己的店铺在某外卖平台短短三天多了三十几条差评,感觉事有蹊跷,便报了警。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原来是同行孙某以每个差评80元的报酬,安排多人给小林的店铺差评。

  最终,经过诉讼,孙某赔偿小林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说法

  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消费前大家习惯根据销售数量、用户评价等信息来选择商家。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评价。

  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涛介绍,网络平台赋予消费者评价的权利,就是把服务体验、商品质量等评判权交给消费者,促进商家优胜劣汰。而现实中,难免有消费者给了“差评”,被商家威胁删除评价;或抵挡不住商家的小恩小惠给出违心“好评”,“实际上都违背了‘评价权’设置的初衷。”她称,法律保护消费者的“评价权”,这是对其他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甄别个人喜好的合理评价与恶意抹黑的虚假评价,是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关键。”刘丽涛介绍,如果商家给好处让消费者违背事实给好评,不仅侵犯了其他消费者的权益,也违反了有关规定;消费者感觉消费、服务体验不尽如人意时也存在一些消极情绪,即使评价的言辞比较尖锐,也不必然构成侵权。“但如果差评中包含明显恶意的攻击、诽谤、侮辱等语言,借评论之名行毁谤之实,就有可能踩到法律的‘红线’。”

  刘丽涛建议,作为商家,要努力提升商品、服务品质,不能“贿赂”消费者给好评;而作为消费者,也应该正确行使评价的权利,客观公正地表述真实消费体验,不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做一些虚假评价,损害商家或者其他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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