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泉区某小区6名业主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经过颍泉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悉心调解,该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以业主支付物业费用、物业公司撤诉结案。 在颍泉区某小区,多名业主和物业公司因物业费交纳与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矛盾。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小区的管理秩序;业主则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深感不满,认为交纳物业费后未获得应有的服务。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物业公司将业主诉至法院索要物业费。 物业服务纠纷事小,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激起矛盾。法院速裁团队受理该案后,法官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若一判了之,案件虽结,事情未了,双方矛盾仍有激化的可能。为妥善处理该起物业纠纷,法官选择对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积极寻找纠纷解决的平衡点和切入点,一方面听取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缘由,向业主释法明理,告知依据《民法典》,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另一方面,法官与物业公司沟通,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管理漏洞和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对于业主提出的改善小区卫生,优化停车环境等问题,物业应积极采纳,主动解决问题,维护业主利益。并告知,双方签有物业服务合同,依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各让一步,业主愿意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承诺以后按时交费;小区物业也承诺会多倾听业主诉求、提升服务水平,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说法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少交物业费? 1、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拒绝移交物业管理权,而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但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已经终止。物业公司再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没有法律依据。 2、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房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房日期算起。如果系开发商原因导致延迟交房的,业主可拒交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的;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4、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违反治安、环保、装饰装修规范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否则,业主可行使履行瑕疵抗辩权,少交物业费。 收房后不住,也要交物业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业主虽未收房,但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实际已展开的,视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经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收房后不住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