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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火灾“引燃”三方纠纷

2024-8-20 09:08| 编辑: 刘黎 | 查看: 2456|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马怀利 陈奕帆|来自: 颍州晚报

一场火灾“引燃”三方纠纷
租客、托管公司、房东均担责

      明知改造房间会引起安全隐患,仍将“三房”变“五卧”;明知是改造后的房子,仍选择居住……一场火灾引发了房东、托管公司和租客三方的赔偿纠纷。究竟谁来为这场火灾“买单”,近日,颍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租客抽支烟,房屋燃起火
  
  胡女士和丈夫一直在外地生活,几年前在阜城某小区购买房屋后,将房屋托管给安徽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委托出租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托管公司负责监督承租人妥善管理房屋,并安全使用房屋内所留家具、电器等设备。
  
  房屋托管以后,托管公司定期给胡女士打款,胡女士很少过问房屋的情况。直到一年后,胡女士接到了托管公司的电话,称房屋发生了火灾。
  
  原来,托管公司和胡女士达成协议以后,对原有房屋结构进行了改造,将100平方米的3室一厅,隔成了5个卧室,对外出租。
  
  2020年,租户赵某某和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某抽烟消愁,不慎引燃了地板。房间木质板材较多,迅速起火。经过消防部门全力扑救,火灭了。随后,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床尾南侧与梳妆台之间的地面处,不能排除因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地面上可燃物品蔓延成灾的可能”。经评估,起火房屋室内部分财产及租房损失为3万余元。
  
  租客、托管公司
  
  被判赔偿房东2万多元
  
  胡女士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要求托管公司和租客作出赔偿。但托管公司认为,起火原因是租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租客认为是因为托管公司改造房间增加了安全隐患。三方协调不成,诉至颍州法院。
  
  近日,颍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某和刘某某在租房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某将烟头扔在地上,后案涉房间发生火灾,通过火灾事故认定,可知两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托管租赁公司将案涉房屋隔成5间,势必使房屋的安全性能降低,因此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胡女士作为房子的主人,将房子“一托了之”,未对房间安全性能进行监督,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终,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对火灾事故发生作用的大小,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的规定,判决赵某某和刘某某共同赔偿胡女士房屋财产损失1.79万元;安徽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胡女士房屋租金损失8000元;胡女士自行承担损失4400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房屋时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空间布局结构,不得将客厅、餐厅隔断及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租客来说,租赁房屋前要检查好室内环境、物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租住房屋的安全;对于房东来说,应谨慎选择中介托管公司,并对房屋进行及时管理,自觉抵制违法改建和租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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