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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

2024-6-27 08:40|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088|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李一晴|来自: 颍州晚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阜阳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阜阳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有30条。其中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征求意见稿》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工作站,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供电、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整好用。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冷链生产、储存企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做保温层。
  
  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电动车辆集中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技术标准。集中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单独的防火分区和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禁止在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厅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其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充电。鼓励住宅区安装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设施。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内禁止住宿,违反此项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住宿,违反此项规定,有关场所住宿部分的外窗、阳台设置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金属栅栏,或者阻碍人员逃生的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构)筑物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应当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违反此项规定,擅自拆除、停用联网设施、传输网络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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