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总河长签发第11号总河长令,对我市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实施进行部署,着力构建安全河湖、幸福河湖、生命河湖,为全面提升全市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11号总河长令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以妨碍河道行洪问题为重点,全面排查起底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根据问题形成时间和严重程度,按照严重阻碍行洪问题坚决清除、一般“四乱”问题限期整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的原则,分类提出问题整治措施。 各地要明确责任分工,持续排查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围垦河湖、填堵河道,占用河道开发工业园区、房地产,种植阻水片林和阻水高秆作物,设置妨碍河道行洪的养殖网箱,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场,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以生态治理、绿色廊道、湿地修复及各类公园名义违法侵占河湖,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违法占用河道,以清淤疏浚之名非法采砂等“四乱”问题。同时,要持续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复核调整,因地制宜设置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带,夯实河湖管护基础。全面落实主要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加强河湖管护队伍建设,结合城乡环卫一体化,全面将河湖管护体系向农村河湖延伸。 各地要根据排查结果,建立河湖“四乱”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落实县、乡河湖长责任人,明确问题清理整治责任主体。县级问题台账及“三个清单”经市河长办审核后,纳入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问题排查情况,跟踪清理整治进展。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基层河长巡河履职,确保通过巡河发现、解决一般问题,发现、上报重大问题,对巡河走形式、责任河湖问题较多的基层河湖长定期通报;要在年底前全面落实已完成划界河湖的管护主体,明确管护队伍,加强巡查管护;要充分利用城乡环卫一体化资金和队伍,严格水域保洁标准,全面建立农村河湖管护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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