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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妻子分居,给女友买房

2024-6-12 10:07|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075|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吴书琦|来自: 颍州晚报

   近日,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陆某某以索要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之名,将丈夫高某和他的女友林某某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丈夫赠与林某某房产的行为无效。法院如何判决呢?一起来看看。

  跟男子分手后

  她被其妻子起诉

  2015年,林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高某。高某虽然年龄偏大,但对林某某非常体贴入微,两人感情迅速升温。高某承诺,要给林某某一个幸福的家。林某某与高某同居后,生下了儿子耀耀(化名)。

  期间,林某某多次催促高某领取结婚证,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给林某某吃颗定心丸,2018年年底,高某在城南某楼盘以林某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处商品房,支付首付款14万余元。

  在林某某看来,只要两个人在一起,有没有结婚证不重要。结果,2020年,高某和林某某感情出现危机,两人决定分手。本以为,这段感情就此了结,让林某某没有想到的是,一纸起诉书让她成为了被告——原告高某的妻子陆某某要求返还高某为她购买的这处商品房。

  原来,高某在和林某某相处时,并没有结束自己的婚姻。当时,他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和林某某分手后,高某和陆某某和好。

  陆某某得知高某给林某某买了房子,非常生气,起诉到颍州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登记在林某某名下,判令该涉案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被判返还购房首付款

  近日,颍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林某某表示,她和高某经人介绍认识,始终不知道高某还未离婚。她在和高某多年的同居生活中,购买房子的首付款虽是高某支付,但后续的还款都是由她来承担。两个人在生活中,有多种经济往来,都是为了抚养孩子和生活开支,不能算是高某的赠与。她作为受害者,无需返还该处房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陆某某和高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与林某某保持不当关系并同居,为案涉房屋支付首付款14万余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高某婚内出轨,背叛妻子,既非因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原告同意,为林某某出资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高某的赠与行为有饽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经查,高某仅为林某某出资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现该房屋林某某仍在按揭支付房款,故陆某某要求撤销该房屋登记在林某某名下,判令该涉案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高某赠与林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林某某返还陆某某首付款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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