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阜阳新闻网 首页 阜阳 查看内容

无证销售伪劣电子烟

2024-1-23 10:01| 编辑: 刘黎 | 查看: 6434|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李斌|来自: 颍州晚报

构成非法经营罪,4人齐获刑


      法律上明确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人却为了赚钱顶风作案,无证售卖电子烟。近日,颍上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最多的卖出价值近60万元的电子烟
  
  时间倒回2022年10月份。当时,张某某在颍上县某购物广场经营一家手机维修店铺,生意却不景气。
  
  一次偶然的机会,几个年轻人上门询问是否有电子烟销售,张某某从中看到了商机。他上网查询后,觉得销售电子烟利润十分可观,于是,便在网上找到销售电子烟的上线郭某某(另案处理)。谈妥价钱后,长期从郭某某处进货。至案发,赵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进购并向外销售的电子烟价值64182.88元。
  
  被群众举报后,张某某落网。据张某某交代,他还在网上发布招揽销售电子烟的信息,发展了三名同伙。
  
  经查,张某某的同伙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电子烟,价值172018元;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电子烟,价值599030元;朱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电子烟,价值260358元。
  
  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涉案被扣押的电子烟系伪劣电子烟。
  
  4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发后,张某某、刘某、朱某、李某4人分别将因本案获取的违法所得退缴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调查评估,其中3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近日,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朱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张某某、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4人均有坦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涉案电子烟予以没收。
  
  说法
  
  2022年5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证,交易仅限于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此外,按照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造成市场秩序被扰乱、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由于电子烟在本质上属于卷烟范畴,是国家实施专营专卖的对象,而被告人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而销售电子烟。且非法销售电子烟的经营数额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5万元以上”,因此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