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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交警公布4起交通事故

2023-12-15 09:30| 编辑: 刘黎 | 查看: 15431|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汪文婕 特约通讯员 王鹏|来自: 颍州晚报

   均发生在农村,并涉及电动三轮车
  

  为提升农村地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普及交通安全常识,昨日,阜阳交警公布4起发生在农村地区涉及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
  
  阜阳交警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农村地区留守家庭现象突出,乡镇“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出行驾乘电动车上道路比例大,事故隐患风险高,“一老一小”群体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群体。
  
  统计数据显示,在阜阳农村地区,老年群体是交通事故的高危人群,交通事故隐患风险高。涉及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60.7%,其中,老年人负有责任(次责及以上)的事故占62.54%,涉及电动两轮、三轮车的亡人事故累计占61.72%,导致死亡的事故中,有83.51%的致死原因为颅脑损伤。
  
  案例一:11月7日8时许,王某某(女,55岁)驾驶小型轿车沿G345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临泉县关庙镇关庙粮站西陈庄路口时,与曹某某(女,84岁)驾驶的自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曹某某受伤。
  
  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行为。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违反交通信号,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10月22日17时许,周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临泉县老集镇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S254省道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冯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3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经调查,周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冯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车上乘客无责。
  
  案例三:10月3日14时许,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G34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泉县牛庄温泉路口时,与易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双方车辆受损,易某某受伤。
  
  经调查,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易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双方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四:3月25日8时许,谢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至临泉县滑集镇六里行政村张庄十字路口时,与自南向北行驶过路口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经调查,谢某某驾驶车辆违法载人,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未让右方车辆优先通行,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未按照规定安全文明驾驶,应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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