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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物业与业主“双向奔赴”

2023-12-5 09:42|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8182| 评论: 0|原作者: 朱启业|来自: 颍州晚报

   物业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辖区居民的幸福指数,也是一座城市承载能力的体现。正因此,社会上关于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即将实施的《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可谓正逢其时。

  作为一项地方法规,《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以及与辖区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物业公司的服务属性和社会功能,都做了清晰界定。对于业主普遍关心的物业管理费用的缴纳、物业公司的选聘和交接等,上述《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让公众知道物业公司由谁来管、如何去管,也让业主知道一旦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解决的路径和方法。另一方面,也让业主知道物业公司在具体服务过程中,哪些事情可为、哪些事情不可为。

  比如《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如果采取中断,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出小区,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这不仅可以遏制物业公司利用资源控制地位要挟业主的冲动,也最大程度保护了业主的居住权,让业主维权有门、有法可依。以法律的力量维护小区业主的权益,用法治的思维调处双方的矛盾和纠纷,这才是法治社会的精神实质。

  总之,随着各方法治观念的逐步提高,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互怼情绪,都会在这个地方法规实施后迎刃而解。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物业与业主之间只有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关系,才能使得双方相看不厌,达到“双向奔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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