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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办“法” 共建共享和谐家园

2023-12-5 09:40|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7786| 评论: 0|原作者: 陈汉军|来自: 颍州晚报

   《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11月1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11月17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4日《颍州晚报》03版)

  近年来,我市做实网格管事,以楼栋为单元优化网格划分,居民小区建设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即将实施的《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的规范,将使全市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

  共建共享和谐家园,物业公司需要按章提供管理服务,不说出格的话,不做出格的事。相对于单个业主来说,物业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在提供管理服务时,有较多的发言权。但是有权不能任性,不能依靠优势地位做损害居民业主利益的事。《条例》明确,不能采取中断,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出小区,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出物业管理区域、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等。物业公司如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职业道德,更是违反法律,要受到处罚。

  共建共享和谐家园,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上要“提速换挡”。现代居民小区是服务型小区,业主对多样化、多元化的服务需求越来越多。物业公司不能还是过去的“老一套”,仅仅是看个大门,收收物业费,倒倒垃圾就“万事大吉”,而是要提供更精心的服务、更完备的管理。

  用好办“法”共建共享和谐家园,业主和物业不能拿“有色眼镜”看对方。对于业主来说,想得到更优质的管理、更周到的服务、更优美的环境,这无可厚非。对于物业公司来说,面对众多的业主,提供服务也难免会有不周之处。业主的需求与物业提供的服务,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体,关键是如何找到共同利益的契合点,求得两方最大“公约数”。在具体生活中,物业公司要根据规定,提供细致的服务,以热情换真情;小区居民也要主动承担责任,按时缴纳物业费,精心维护小区优美环境,遇到物业公司非主观原因造成的一些服务“欠妥”之处,多加理解。唯有双方都拿出真情实意,互相包容理解,和谐家园才能越建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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