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根据有关规定,从12月1日起,我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 菜市场明明看着很新鲜的肉,买回家却变了样。其中的奥秘来自于“生鲜灯”。“生鲜灯”照射下的海鲜、肉菜显得色泽诱人、鲜嫩水灵,更能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生鲜灯”本质上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坏,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但是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商家使用“生鲜灯”,相当于给商品开了“美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月30日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此,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致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户)的一封信》,提醒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止使用。市场开办者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自行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 《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