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惠民便企、提升监管效能,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信用承诺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许可类、证明类、声明类三大类15个领域的23个事项,适用信用承诺管理。 信用承诺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和指导经营主体就其依法合规守信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等进行公开承诺或自我声明,并对其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实施事后监督管理的活动。近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结合“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实践,发挥信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桩”作用,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形成监管闭环,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根据《实施意见(试行)》,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承诺管理适用在许可类、证明类和声明类事项中。其中,许可类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作出的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先行准予许可,后核查检查;证明类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主体就部分证明事项作出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先行办理,后核查检查;声明类事项,经营主体就其产品或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守法经营、诚信自律、信用修复等主动向社会发布公开声明或公开承诺,保证践诺履约。 为落实落细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市市场监管部门还围绕三类事项编制信用承诺管理事项清单,涵盖15个领域23个业务场景,包括食品药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实体店经营者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等。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推行信用承诺并不是放松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将在规范事前信用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第三方评审和公开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事中践诺核查和事后违诺惩戒。 根据规定,经营主体承诺不实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许可证件或行政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情节严重的,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并作为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特别严重的,将落实失信惩戒措施。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科学确定承诺事项核查检查的方式方法,并综合运用信用记录、信用公示、信用惩戒等信用监管手段,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形成管理闭环,有效防范与遏制承诺不实、有诺不行、一诺了之、流于形式等问题,持续提高经营主体 “知信、守信、增信、用信”水平,助力市场主体稳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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