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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为啥还要赔偿?签了调解协议为何能反悔……

2023-10-13 09:28| 编辑: 刘黎 | 查看: 13677|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刘浩|来自: 颍州晚报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这些问题,听法官以案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面对定责和赔偿,不少当事人感到一头雾水。责任有主次,为何要均等承担赔偿责任?无责任为何要赔偿?调解协议失衡,能否予以撤销……近期,颍东法院审理了三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今天,法官以案说法,详解这些问题。
  
  案例一:电动车撞上两辆汽车,无责方也要赔偿

      2022年8月的一天,阜城中南商业街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两辆私家车相撞。郝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飞速”行驶在车流中,先与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碰撞,来不及刹车的郝某又撞上了张某驾驶的货车。短短几秒钟,三车受损,郝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郝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后,三人因赔偿事宜闹上法庭。
  
  颍东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据此,案涉事故责任比例以郝某、段某按6:4分担较为适宜;张某在该起事故中虽被认定为无责,但承保其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在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某被认定为无责,承保张某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该案中,张某虽被认定为无责,但按照上述规定,基于交强险的强制性、普惠性、非盈利性的特点,承保张某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无责赔付范围内(交强险无责医疗费限额为1800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8000元、财产限额为100元)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也要赔偿”,这种看似不公平的结果,恰恰体现了法律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保障。这充分发挥了保险的保障功能,保护弱者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需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案例二:调解协议“显着”失衡可撤销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的受害人为尽快得到赔偿,往往第一时间签署调解协议,但事后又发现利益“显着”失衡,该怎么办呢?
  
  2022年8月16日,孙某驾驶普通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行脾摘除手术,先后花费医疗费计两万余元。2022年10月30日,经某财产保险公司主持调解,张某与孙某、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19.9万元,孙某无需赔偿张某损失,各方不得以本次交通事故为由再次索赔或者诉讼。
  
  但当伤情鉴定出来以后,张某被认定为八级伤残。张某认为,调解协议中的赔偿不公平,遂诉讼到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孙某赔偿其相关损失。
  
  该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撤销原调解书中关于孙某无需赔偿张某损失的约定,孙某应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虽不存在被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但因其系非专业人员缺乏相应的判断能力,无法判断自己的伤情,为此无法合理预期自己因案涉事故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在此后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的情况下,案涉调解协议的约定致使受害人、侵权人之间的利益“显着”失衡,“极不公平”的现象产生。因此,案涉情形符合《民法典》“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
  
  提醒大家在签订协议前,可以通过咨询律师、司法鉴定人或查询相关资料等方式提前预估自己的合理损失,以免利益受损。
  
  案例三:负主责和次责的肇事者平担赔偿责任

      2022年6月,在市经开区,张某驾驶车辆与袁某驾驶的两轮车相撞,造成李某停放路边的车辆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通行,承担次要责任;袁某无责任。事发时,张某、李某的肇事车辆分别在某财保阜阳支公司、某财保阜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如何赔偿引发纠纷,遂诉至法院。
  
  近日,该案在颍东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案涉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张某、李某驾驶车辆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对于袁某因案涉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两保险公司对袁某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两保险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
  
  法官说法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公安机关划分的主次责任进行赔偿还是均等赔偿产生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损失总和未超出两辆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故应由两保险公司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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