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征求《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对采纳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每一条将给予500元的奖励。 《条例(草案修改稿)》共7章46条,包含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业主组织运作、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明确物业服务规范、规范物业使用和维护、科学设定法律责任等内容;细化了物业主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的职责;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监督、指导和协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推动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物业不得擅自 提高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方面,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挪用、侵占、隐瞒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活动的收益;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串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采取中断、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出小区、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出物业管理区域、使用共用设施设备;泄露业主信息;阻扰、干预业主大会成立或者换届;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阻挠、干扰、妨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楼梯间等区域 禁止为电动车充电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挖掘房屋地下空间;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侵占、损毁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这些公共收益 归全体业主所有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依法办理手续并向业主公告。 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包括: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场地使用费;利用电梯、车库、场地、楼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广告的经营性收入;利用物业服务用房或者公共区域获取的租金;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获得的补偿;其他依法应当归业主共有的收入。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产生的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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