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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下渔网 触了法网

2023-5-9 09:23| 编辑: 刘黎 | 查看: 7514|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周兴雨|来自: 颍州晚报

三人非法捕鱼获刑
并被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庭审现场


      俗话说“春禁一碗籽,秋收一担鱼”。禁渔期、禁渔区的设置,是为了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改善水生态环境。但财富迷人眼,总有人以身试法,心存侥幸,最终撒下渔网落入法网,后悔莫及。5月5日,阜南法院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在王家坝镇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当地干部群众百余人旁听。
  
  “虽然知道不能在保护区捕捞水产品,但是为了口腹之欲,想着碰一碰运气,没有想到触犯了刑法。”在巡回法庭上,被告人王某某后悔地说。
  
  2022年12月6日下午,在淮河橄榄、蛏蚌保护区阜南县王家坝段,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驾驶冲锋舟并携带禁用渔具丝网捕鱼。三人商量,如果捕捞得少,就分一分,自己拿回家吃掉;如果捕捞得多,就拿去卖钱。于是,乔某某负责驾驶冲锋舟,王某某等二人下网捕鱼。就在三个人收网准备回家时,被执法人员抓了个正着。执法人员从三人下的丝网上,查获渔获物27.37公斤。
  
  案发后,阜南县检察院于2023年2月7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评估鉴定中心评估,王某某等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合计1780元。
  
  5日,阜南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淮河阜南段是淮河阜阳段橄榄蛏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根据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1日发布的《全面禁渔通告》,保护区属于我市禁渔区范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相关规定,在禁渔期内、禁渔河段,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结合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三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80元,以等值人工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方式赔偿。
  
  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庭后,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向淮河水域放流鱼苗,以等值人工增殖放流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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