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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她送上一份“法”式浪漫

2023-3-8 09:35| 编辑: 刘黎 | 查看: 12102| 评论: 0|原作者: 汪文婕 实习生 朱翠翠|来自: 颍州晚报

以案说法,解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生育手术需经妇女本人同意、拓宽妇女被性骚扰维权渠道……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内容进一步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今天是国际妇女节,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飞以案说法,为“她”详细解读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奉上一份“维权礼包”。
  
  亮点 一:生育手术需经妇女本人同意
  
  案例:今年2月,四川某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小赵与小刘登记结婚后不久,因感情问题分居。小赵要求与丈夫小刘离婚、中止妊娠。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小赵就独自到医院进行中止妊娠手术。小刘以小赵侵犯其生育权,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小赵在向小刘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小赵怀孕后,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依法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说法: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同意。
  
  王飞飞进一步解释,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帮助孕妇或其家人实施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都会构成违法,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面对自己的生育手术或相关治疗,妇女本人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
  
  亮点 二:住宿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今年2月,阜阳开发区公安分局在开展工作中发现,辖区内的一家宾馆酒店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这家宾馆酒店的工作人员、老板分别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并责令当场整改。
  
  说法: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住宿经营者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王飞飞说。
  
  亮点 三:拓宽妇女被性骚扰维权渠道
  
  案例:李某某与徐某某在某公司同一部门共事,李某某几乎每天向徐某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事发后,对徐某某身心、家庭造成了极大伤害。
  
  徐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随后,徐某某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索赔。近日,上海某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并书面赔礼道歉。
  
  说法: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王飞飞提醒,《民法典》也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禁止性骚扰’条款,除明确了性骚扰的界定和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外,特别强调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亮点 四:加强对妇女人格权益的保护
  
  案例:此前,浙江女子小吴到楼下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偷拍了视频。店主随后与朋友“开玩笑”,编造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通过不断转发,谣言在互联网发酵,而编造的聊天截图演绎出“少妇出轨快递小哥”的故事让小吴深受其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店店主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已构成诽谤罪。
  
  说法:王飞飞解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 五:扩大“保护令”适用范围
  
  “你多次实施暴力违法行为,现依法向你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你殴打、暴力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2月7日,颍东法院发出今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李天刚(化名)进行约谈,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训诫。
  
  申请人赵蓉蓉(化名)与被申请人李天刚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自2022年2月至案发,李天刚多次对赵蓉蓉进行威胁、骚扰、殴打。赵蓉蓉为此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并提交了她被李天刚打伤的照片,以及其它证据。经承办法官审查,结合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赵蓉蓉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说法:王飞飞介绍,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屡见不鲜。妇女权益遭受到侵害不仅局限于家庭暴力中,也会出现在恋爱关系中。侵权行为不仅包含暴力、骚扰、跟踪,也包含泄露、传播个人信息和隐私。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亮点 六:保障妇女就业权益不受限制
  
  2020年6月,陈某进入某装饰公司,任职室内设计总监。2021年6月,陈某怀孕后,某装饰公司认为设计总监工作量大,怀孕女员工无法胜任,把陈某调整到设计员岗位。遭陈某拒绝后,公司以陈某未按期到新岗位报到、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害为由把陈某辞退。近日,广东某中院二审认为,某装饰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余元。
  
  说法: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等。
  
  亮点 七: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今年1月,颍东法院向胡某某诉龚某某离婚一案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该案中,原被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存有较大争议。为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摆脱离婚纠纷中长期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困境,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说法: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王飞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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