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阜阳新闻网 首页 要闻 查看内容

3月1日起,电动车上路有新要求

2023-2-23 09:22|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5335|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赵名威 通讯员 王鹏|来自: 阜阳日报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2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介绍和解答。
  
  驾驶电动车应年满16周岁
  
  成年人骑行仅限搭载1人
  
  《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电动车登记上牌方可上路
  
  骑行需佩戴头盔
  
  《条例》规定,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识三年有效。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骑车和乘车都需要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格禁止改装车的行为,所有上路的电动自行车不能有任何改装和拼装的行为,例如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影响交通安全装置,也是不可以的。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最高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厉打击违规销售行为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242家
  
  当天召开的通气会上,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解读有关规定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也分别就我市电动自行车整治情况及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予以回应。
  
  据了解,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开展了全面摸排检查,重点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以及无照经营、销售“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同时,联合公安、经信、城管等部门开展集中执法,严厉打击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74次,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单位1242家。
  
  市场监管部门还将电动自行车列入监督抽查计划,防范安全质量风险。目前全市共抽检电动自行车132批次,合格121批次,对不合格产品已及时处置;抽检充电器、蓄电池及配件54批次,均为合格。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新标准、新规定宣传,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