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此获刑2年 核心提示 微信上,“领导”主动加好友,且提出请你帮忙“过账”,你会怎么想?颍上一名受害人信了,转款38万元以后,却发现上当受骗。 这笔钱转到了哪个银行账户?户主是否涉嫌犯罪?经过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浮出水面。近日,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领导”要过账,居民上了当 2021年10月10日20时许,颍上县某镇居民李某收到了一条陌生人加微信。对方的头像、微信名和镇当地一书记张某一样,李某没有多想,便通过了请求。 “张某”(另案处理)告诉李某,为了方便沟通工作,以后在微信上联系。李某满心欢喜,两人寒暄几句之后,他就向“领导”表示,有啥事请尽管吩咐。 第二日早上8时,“张某”发来微信,告诉李某,有领导来调研,需要“过账”,请他替自己做一下账。李某认为,领导交代的事,自己要不遗余力去办。他想都没有想,就给对方发来的银行账户转款38万元。 转账成功后,对方还以该借口为由,要求李某继续打款38万元。这时,李某发现有些不对劲,便核实了“张某”的真实身份。结果却发现,这个“张某”并不是那个张某,自己被骗,便报了警。 卖银行卡供人转账 还提供刷脸服务 这38万元转到了谁的银行账户上?账户主人和骗子是什么关系? 警方顺藤摸瓜,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浮出水面。原来,诈骗分子“张某”是用朱某某的银行卡过账。警方调查发现,朱某某以每张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贩卖自已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供他人转账。且为了配合他人转账提供刷脸服务,非法获利8000元(其中4000元未遂),朱某某落网。 经查,朱某某是江苏省盐城市某村村民,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十个月。 近日,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售银行卡,同时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配合他人转账提供帮助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是从犯,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判决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如何避免成为“工具人”? 首先要杜绝成为诈骗“帮凶”。当前利用“两卡”(电话卡、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从办案实践来看,主要表现形式还是以“卖卡”“租卡”为主,切忌因为蝇头小利出借银行卡、手机卡,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其次要树立防范诈骗意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强,容易轻信赚取快钱的骗局,被不法分子蛊惑利用提供个人“两卡”。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在应聘工作、寻找兼职以及社交过程中,要提高警惕,谨防诱惑,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最后要特别警惕小众聊天软件。目前,市面上存在一些具有高保密性、高隐蔽性特点的APP,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犯罪的交流平台。在使用小众软件时,务必擦亮自己的双眼,甄别不法分子发布的信息,防止落入圈套,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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