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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作风 办实事 优环境】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2022-3-11 08:49| 编辑: 刘黎 | 查看: 139168|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牛桂芹 通讯员 常兴远|来自: 颍州晚报

      为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共同发布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书》倡议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提醒告诫书》,今后,凡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需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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