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六号公告要求,《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旨在健全电梯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加强电梯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电梯作为市民日常生活中频繁接触的生活设施之一,广泛应用于住宅小区、商场超市、医院、酒店、学校、工厂等场所,其安全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近年来,我市电梯安全形势稳定向好,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截至10月底,全市已注册登记电梯42845台,总数居全省第二,增速居全省前列。随着电梯数量快速增长,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也在不断累积,存在电梯配置选型不当、保修保障缺乏、使用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保养不规范、乘用人安全乘梯意识淡薄、电梯更新修理费用筹集难、电梯困人事件时有发生等问题,暴露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要求不适应、不协调的短板,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状况有待改善。 《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基于对全市电梯在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及监管难点的总结,按照“小切口”地方立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将“该做、能做、有用、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变为“接地气、立得住、真管用”的地方性法规,对电梯使用单位、生产单位、附属建筑物责任单位及相应主管部门等主体的责任落实,乘客的行为规范以及监督检查、智慧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着力解决市民关心的电梯安全问题。 《规定》细化了各相关主管部门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鼓励职业院校开展电梯修理、维护保养技能培训;明确了电梯选型配置的相关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将电梯随附文件、技术资料、钥匙等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规则、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以及乘客的安全乘梯责任;明确了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责任主体以及费用筹集方案;规定了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具体情形和需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种类。 《规定》明确,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梯底坑、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电梯井道、机房、基坑在设计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如何解决等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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