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离异,跟谁一起生活,成了孩子心中最大的难题。近日,在界首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结合12周岁孩子的意愿,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出发,对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进行宣判。 12岁女孩出具两份意愿书 两年前,家住界首市的王某和田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小甜(化名)由父亲王某抚养。今年小甜12岁,王某由于生活、工作的原因对孩子的关爱不够。而母亲田某在小甜上学期间,经常去探望她,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 前段时间,田某为了小甜的安定生活和良好教育,向界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对此,王某表示不同意,认为离婚后田某未支付过小甜的抚养费,且小甜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形成了固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不宜强行改变抚养权而伤害小甜。 随即,界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田某、王某均提交了小甜书写的意愿书。田某提交的意愿书中,小甜表示愿意跟随妈妈生活;王某提交的意愿书中,小甜表示愿意跟随爸爸生活。两份意愿书均是小甜书写,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再三征询小甜意见后,小甜犹犹豫豫,表示愿意跟随妈妈生活。但在几天后,小甜又反悔了,表示愿意继续跟随爸爸生活。 考虑到小甜态度的反复异常,法官本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多次到小甜所在社区、学校调查,了解到田某要求变更抚养权,原因是王某限制了其探视小甜的权利。而在今年暑假,田某擅自将小甜接走,到外地游玩,让王某十分愤怒,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法官也了解到,王某确实对小甜教育较少,小甜平时都是和爷爷奶奶、哥哥一起生活,感情甚好。奶奶听到孙女要跟随妈妈生活后,伤心不已。小甜心疼了,便表示不会离开奶奶。 法院判决时 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为了小甜今后的幸福生活,也让原被告以后不再争执纠缠,近日,办理该案的法官通知田某、王某及其律师到场参加审理,将小甜安排到家事陪护室由其哥哥和法官助理照顾。 法官向原被告宣读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双方签署笔录并承诺:在双方律师见证下,由小甜最后选择跟随谁生活,对方均要尊重小甜的选择,对选择结果予以认可,且不再干涉对方的探视权,必须依旧关爱小甜,不把父母恩怨带进来。 在这道难题面前,小甜说:“爸爸,我牵你的手,但是妈妈不要忘记我,要经常来看我。”在原、被告及双方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小甜最终表示还是要跟随爸爸生活,田某对此表示无异议。王某承诺,田某随时可以看望小甜;田某也表示,会一如既往关心小甜,履行抚养义务。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认为小甜仍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照孩子意愿,判决孩子仍由父亲抚养,驳回田某的诉求。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故人民法院应在抚养关系问题上,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征询其意愿。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有可能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亦有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选择,故人民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人民法院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审查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确定未成年子女意愿是否为其真实意愿,是否符合其最大利益。对于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真实意愿,人民法院应予以尊重,否则,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予以裁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亦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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