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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见义勇为—— 自己出意外,谁来负责? 致他人受伤,需担责吗?

2024-10-21 09:58|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852|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吴书琦|来自: 颍州晚报

   在刚刚过去的2024年全省见义勇为集中宣传周,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见义勇为普法宣传活动。

  何种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风险谁来承担?一起看阜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代巍通过有关事例进行释法。

  哪些情形属于见义勇为?

  事例:

  小李在某派出所上班,在一次巡逻过程中,小李看到两位市民正在发生争吵,他上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小李的手臂被一方抓伤。小李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说法:

  “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自然人,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此事例中,小李作为民警,本身具有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代巍进一步介绍,《民法典》规定,主动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同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至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将其抓获的;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他人遇险时,抢险、救灾、救人的,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时自己出意外,谁负责?

  事例:

  2020年6月30日,在一场特大暴雨中,浙江省新昌县的赵师傅看到路边一电线杆底部折断,固定电线杆的斜拉线底部被冲毁,电线杆摇摇欲坠,随时可能倒塌危及过路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电线杆上的电线也随时有可能掉落引发触电危险。于是,赵师傅上前抢险,结果不幸从高处坠落身亡。

  赵师傅挽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并且对赵师傅追记三等功。赵师傅的意外,该由谁来买单呢?

  赵师傅家人提起有关诉讼。最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由三家涉事电线杆所属的公司作为受益人,给予赵师傅一定的经济补偿。

  说法:

  《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代巍解释,补偿≠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赵师傅这起受害责任纠纷案,所适用的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就是要根据实际的受损情况及受益人的收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见义勇为致他人受伤,自己要担责吗?

  事例:

  2023年10月,河南某村村民杨某和邻居赵某发生口角。另一邻居张某前来劝架,在撕扯中,张某站在杨某和赵某中间,防止双方进一步发生冲突。突然,杨某情绪很激动,准备绕过张某找赵某对峙。为避免冲突升级恶化,张某欲上前拉住杨某,结果杨某摔倒在地导致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杨某起诉张某索赔。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杨某上前一步存有发生人身损害的紧急情况,张某主动拉杨某的行为能够避免赵某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杨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或过失。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符合现在所倡导的见义勇为行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关于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代巍介绍,我国倡导助人为乐,“救人于水火之中”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社会整体利益。对于见义勇为者“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可以使人们救助别人时不再犹豫、可以使受助人能够更加及时地得到救助,同时也鼓励大家勇敢伸出援助之手,让世界充满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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