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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乘用电梯筑起“安全门”

2024-5-7 09:56| 编辑: 刘黎 | 查看: 2090|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李方达 通讯员 侯媛媛|来自: 阜阳日报

为乘用电梯筑起“安全门”
我市稳步推进电梯安全立法工作,预计下半年可出台  
  
  为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人大常委会顺应群众呼声,将制定《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经前期多次征求意见、修改、调研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接下来,有关方面还将继续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审查,推动条例顺利出台。
  
  为何要制定该条例?条例将重点解决什么问题?5月6日,记者进行采访。
  
  解决哪些问题
  
  电梯是群众使用最频繁的特种设备,事关“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程”。据统计,截至2024年3月底,我市注册登记电梯4万余台,近3年新增电梯数量近1.5万台。
  
  “我市电梯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也存在电梯保修保障缺乏、维护保养不规范、电梯更新修理费用筹集难等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强化电梯安全法治保障,势在必行。
  
  在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立法起草组梳理确定了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问题,针对主要问题设定了核心条款。
  
  其中,《条例(草案)》提到,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的保证期限应当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五年。新安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以及电梯故障监测系统。违反该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指出,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相关义务。如,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有效使用,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违反该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提到,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测。电梯出现整机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等情形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条例(草案)》指出,住宅电梯安装刷卡系统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用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条例(草案)》还对乘用人乘用电梯时应遵守的事项、电梯经费责任主体及协调责任、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和应重点监督的对象等作出规定。
  
  立法进度如何
  
  根据条例起草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行业专家、律师法务等人员组建起草小组,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人员多次深入住宅小区、商场、学校、医院、工厂等电梯使用场所调研,征求意见建议,2022年4月形成《条例(草案)》一稿。2023年7月20日,起草组成员与全市电梯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代表举行征求意见座谈会,分组讨论、逐条研究、反复修改。2024年3月12日形成《条例(草案)》。3月1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接下来,该《条例(草案)》还将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方面继续进行审议、审查,预计今年下半年可顺利出台,届时,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将更有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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