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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16岁少年能否买摩托车?

2023-5-17 09:53| 编辑: 刘黎 | 查看: 1259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民法典守护你的一生之“人生之初”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的1260条规定贯穿着我们全部的社会历程,守护我们的一生。
  
  无论是尚未出生的胎儿、不谙世事的孩童,还是朝气蓬勃的少年,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今天,我们以案说法,看看民法典给予我们的“人生之初”什么样的守护。
  
  胎儿:享有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案例:2021年5月,晓枫遭受了人生最黑暗的时刻,一场车祸夺去了丈夫朱某的生命。当时,晓枫怀孕4个月。安葬完毕之后,就丈夫朱某的死亡赔偿款如何分割,晓枫和公婆产生了分歧。晓枫认为,肚子里的胎儿应该分得一份赔偿款,但始终没有得到婆家的同意,晓枫向颍东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最终,法院经过判决,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说法: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娟娟分析,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因此,法律有必要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她解释,上述案例中,朱某虽然去世了,但晓枫已怀孕,胎儿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0至1周岁:父亲不得提出离婚
  
  案例:家住颍上县的张雷和田苗苗属于一见钟情,成为“闪婚”一族。但是由于缺乏深入了解,两人在婚后矛盾不断升级。田苗苗生下孩子6个月后,张雷向颍上法院起诉离婚。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说法: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张娟娟分析,这一内容与此前婚姻法的规定相同。“这是对男方在女方怀孕、哺乳期等情况下,提出离婚的一种限制,是对妇女、婴儿和胎儿利益的保护。”她说,如果在上述期间,女方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有重大过错经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可解除婚姻关系。
  
  8周岁:大额消费无效
  
  案例:去年8月,家住颍泉区的小鹏奶奶发现自己的微信余额莫名其妙少了6000余元。家人一查发现,孙子小鹏私自使用奶奶手机进行游戏充值。小鹏家人认为,小鹏当时只有8岁,使用成年人的电子账户进行网络消费,行为应属无效,遂起诉至颍泉法院。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小鹏家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某网络游戏公司返还6000余元。
  
  说法: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张娟娟介绍,8周岁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节点,是一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界线。
  
  “另外,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的问题、未成年人被收养的问题,也涉及8周岁这一年龄节点。”张娟娟介绍,民法典对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以年龄划分了三个阶段:不满2周岁的跟母亲;已满2周岁的,父母有分歧,要按“最有利”原则判决;已满8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以年龄划线,民法典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同时,也给司法审判机关以明确的审判标准。”
  
  16周岁:也能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家住合肥包河区的林林小时候因听力受损,初中毕业后便在家里的超市料理生意。16岁生日那天,林林在朋友的介绍下购买了一辆摩托车。没有想到,父母对此非常生气,要求摩托车行退还购车费用。最终,经过沟通,林林购买摩托车的行为有效,车行不予退还。
  
  说法: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民法典第18条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就是说,16周岁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相关言行负责。”张娟娟说。
  
  18周岁:父母还需支付抚养费吗?
  
  案例:今年,正在芜湖就读高三的倩倩因生活费和亲生父亲发生了矛盾。原来,在小学时,父母离异,就倩倩的抚养费,双方约定支付至18岁。求学中途,倩倩因为发生意外在家休养了两年,重返学校以后,母亲身患重病,无力承担倩倩的生活费用。而如今,父亲以倩倩已满18岁为由,拒绝再支付抚养费。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倩倩可以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说法: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消失而免除,而法定抚养义务则一般止于成年时。张娟娟介绍,像倩倩成年后的部分抚养费,则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予以了明确: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倩倩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尚在接受高中教育,可以要求她的父亲支付抚养费。”

  (文中文物除张娟娟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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