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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增值部分该不该分?

2023-5-15 09:27| 编辑: 刘黎 | 查看: 8203|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汪文婕 通讯员 李云|来自: 颍州晚报

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还贷;卖房后丈夫起诉离婚,引发矛盾——


      婚前男方付了房屋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共同还贷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付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款吗?数目又该如何确定呢?近日,市中院审理并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丈夫婚前按揭买的房,婚后卖时价格涨了
  
  2015年,阜城小伙吴刚(化名)在父母的帮助下,按揭购买了一套总价90多万元的商品房。
  
  2019年2月,吴刚和相恋两年的女友李静(化名)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就住在这套商品房里。吴刚和李静生活期间,共同偿还每月3000多元的贷款。直到2020年12月,房子贷款还完后,吴刚将该房屋以220万元的价格出售。
  
  房屋出售后,吴刚给李静转了42万元,其中13万元用来偿还了两人的家庭债务。
  
  夫妻俩结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也没有生育子女。去年8月,吴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颍东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李静返还自己之前给的42万元婚前财产。在吴刚看来,房子是自己父母出的首付,李静只和他一起还款一年多,不应分房款,而是应该把之前自己给她的钱返还。
  
  但李静认为,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两人共同还贷,供完房子后售卖时,房子已经升值两倍多,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理应进行分割,上述这笔钱就是吴刚给自己的房屋补偿款。
  
  财产增值部分,男方应补偿给女方
  
  去年9月,颍东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吴刚要求与李静离婚,李静亦表示同意,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吴刚诉请离婚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吴刚、李静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结合其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以及当庭陈述,对上述42万元为吴刚婚前个人财产的事实予以认定,其中的13万元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故剩余29万元。对于将婚前财产交付另一方行为的定性,应当通过生活常识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吴刚交给李静钱款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既未明确该笔款项的性质也未限制李静的处分权利,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消费支出。因此,对上述钱款,双方婚后产生合理财物消耗以外的部分,李静应返还吴刚。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李静返还吴刚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
  
  综上,去年9月,颍东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李静支付吴刚1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李静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刚是否应给付李静房屋补偿款、具体数目为多少。吴刚2015年购买案涉房屋,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仍有部分贷款未偿还,故两人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吴刚对李静进行补偿。
  
  关于案涉房屋补偿款数额的认定问题,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房屋购房本息为120万元。双方每月共同还贷3000余元,至2020年12月将案涉房屋以220万元出售,双方共同还贷时间为22个月,故吴刚应补偿李静6.9万元(月还款额×22/120万×220万×50%=6.9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吴刚应补偿李静6.9万余元。案涉29万元售房款扣除应补偿的6.9万余元,剩余22万余元,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消费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李静返还吴刚10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雅轩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补偿的部分如何计算呢?李雅轩介绍,这里可以套用增值部分计算公式来计算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结婚至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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