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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狗咬伤 找来8岁娃作证

2023-4-21 09:50| 编辑: 刘黎 | 查看: 13528|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孩子称,是阿姨给了零食让其撒谎
法院: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好端端被狗咬伤,的确让人郁闷。但是如果没有足够证据,也不能确定狗的主人是谁,还执意要求邻居赔偿,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阜南县就发生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找来8岁小朋友作证,向养狗的邻居索赔7000余元。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女子被狗咬伤,起诉邻居索赔
  
  去年6月份的一天,家住阜南县某小区的白玲带着儿子在家门口玩,一同玩耍的还有小区里其他小朋友。玩着玩着,远处几只小狗在打架,吓得孩子们四处散开。
  
  正当白玲拉着儿子往家走时,一条狗从背后冲过来咬伤了她的脚后跟。白玲赶紧到医院进行了伤口处理,并且打了狂犬疫苗。
  
  事后,白玲越想越气,她依稀记得咬伤自己的那条狗好像是邻居葛涛家饲养的金毛,她决定报警为自己讨回公道。
  
  当地派出所民警找到葛涛,他称对自家狗咬伤白玲一事并不知情。他回忆,事发当天,自家的金毛一直关在院子里,没有放出去。葛涛对民警表示,虽然不是自家的狗咬伤了白玲,但是出于邻里之情,他承担了白玲打狂犬疫苗的500多元费用。
  
  让葛涛没有想到的是,三个月后,他收到了阜南法院的传票——白玲以被葛涛家的狗咬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葛涛承担责任,赔偿她各项损失7000余元。
  
  让8岁女孩说谎作证
  
  阜南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时,白玲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为民警的接警记录,记录上显示:“通过询问知情人小欣,小欣说,是葛涛家的狗咬的。”小欣当时只有8岁,和白玲、葛涛住在同一个小区。白玲向法官表示,小欣可以证明当时她就是被葛涛家的狗咬的。
  
  但白玲没有想到,葛涛提供的一段视频,让她露了马脚。视频中,案外人小欣和她的奶奶说:“因为阿姨(白玲)给她买了好吃的零食,所以她才对民警说了咬伤阿姨的是葛叔叔家的大金毛。”
  
  阜南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白玲提供的证据,民警问询“知情人”的方式,不能进一步证明其的确是由葛涛所养的狗咬伤。因此,对于白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证据不足,被驳回诉求
  
  一审判决后,白玲不服,提出了上诉。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市中院二审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受害人首先应举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本案中,白玲被狗咬伤是事实,其应进一步证明是被葛涛家饲养的狗咬伤。白玲举证的派出所出警记录“经询问知情人”,所谓“知情人”是白玲8岁的邻居小欣,但公安机关没有对小欣的相关笔录记载。且事后,在小欣奶奶的多次追问下,小欣称是白玲阿姨给她买零食,让她说是葛涛家的狗咬伤。因此,白玲让葛涛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是指目睹案件事实发生并出庭作证的人,成为证人需要具备证人能力。根据立法精神,作为自然人,有两类人不具有证人能力:一是精神病人,二是因为年纪太小不能在法庭上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对于年龄尚小的儿童来说,只要对于需要其作证的事实在感知的时候能够辨别是非,在作证的时候能够正确表达即可以作证。但是一定要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现实审判的一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证人当庭撒谎,被法官识破后,会不予采纳,严重的可能要追究证言造假者的法律责任。为此,法官提醒,参加民事诉讼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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