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颍州区一家眼镜店在店内显着位置使用的标识,侵犯了北京一家眼镜店的商标专用权…… 此前,北京某眼镜股份有限公司发现颍州区某配镜服务部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便通过公正云APP对此进行了定位、拍照和证据保全。 随后,北京某眼镜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颍东法院,认为颍州区某配镜服务部侵犯其“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予以拆除、销毁相应侵权标识,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费用,共计5万元。 近日,颍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北京某眼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能够证明颍州区某配镜服务部在门头招牌、室内宣传突出使用“某某眼镜”字样,与其公司“某某”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该眼镜店是北京某眼镜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眼镜店,认为经营者与商标权人具有特定联系。故被告在店铺门头以及店内装饰突出使用“某某”二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颍州区某配镜服务部立即停止侵犯北京某眼镜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是具有物质性的无形财产,具有物权属性,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等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常出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与注册商标文字“撞车”的情形。有的不法民事主体,故意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搭他人注册商标的“便车”,侵害他人利益,从而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 就该案来说,被告作为普通经营者,正因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也没有刻意避免该行为的发生,从而引发了侵权纠纷。 因此,广大经营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要尊重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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