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为图一时方便,冒险选择乘坐“黑车”。可一旦出了意外,不仅“黑车”司机要担责,乘客在明知是“黑车”还乘坐的情况下,也要自担部分责任。近日,市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发:坐“黑车”,颠伤了腰 去年,阴历正月十五,家住界首市的储某某计划去河南某地。临出发前,家里的私家车“罢工”了。为了出行方便,储某某在汽车站门口搭乘一辆“黑车”(无运营资格的车辆)。刚开始,储某某有些犹豫,可司机师傅称会将她安全送达目的地。 随即,储某某听从了司机师傅的安排,坐上了车。安全到达目的地后,她下午又坐了这辆车返程。储某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回程的路上出现了意外。当车辆行至沈丘路段时,由于路况颠簸,司机车速过快,储某某被颠起后重重地落到了座位上,她顿时感觉腰部疼痛万分。 为这事,储某某和司机师傅一路争吵。被送医后,经检查,储某某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了9天,花费医疗费5000多元。随后,储某某又和家人前往上海、合肥等地做康复治疗。经鉴定,储某某人身损伤致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让储某某没想到的是,自己受伤后,“黑车”司机王某某玩起了躲猫猫。为了维权,储某某一纸诉状将王某某告上了界首法院。 判决:“黑车”司机担责80%,赔偿6万余元 2022年10月,界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审理认为,王某某没有相应的营运资格,仍在汽车站门口招揽乘客,其作为承运人在与储某某达成旅客运输合意后,即开始承担了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因此,王某某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乘客储某某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根据《民法典》,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界首法院认为,王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储某某所受伤害,是其自身原因造成或存在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储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选择乘坐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法营运车辆但仍选择乘坐,对自身伤害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酌定储某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王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经过界首法院核定,原告储某某的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故判决,王某某赔偿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 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储某某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她的腰原本就有问题,并不是在车上颠簸所致。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认为,王某某作为车辆承运人,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他却未尽到谨慎的观察义务,在遇到路面不平的交通环境时,未及时减速、制动等,造成车辆颠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某上诉称储某某所受伤害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 说法 法官介绍,作为市场管理的打击对象,“黑车”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不能为乘客购买营运车辆意外险,没有承担意外伤害的保障。因此,乘坐“黑车”的搭乘人员的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会产生维权难的问题。 对于乘客来说,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乘坐“黑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明知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正规运营车辆还乘坐的话,乘客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 此外,“黑车”司机因无固定组织专门管理,没有受到过专业培训,身份复杂,素质参差不齐;“黑车”未经有关部门定期检测,车辆技术状况差,安全无保障,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法官建议在选择出行方式时,不要图一时的方便乘“黑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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